廣大流動人口、出租房主、用人單位:
您好!當前,疫情防控工作進入最吃勁的關鍵時期,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,確保全縣社會大局穩(wěn)定,需要我們共同做好社區(qū)防控工作。近期,我局根據(jù)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發(fā)布了《關于疫情期間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八項規(guī)定》。為了防止疫情傳播蔓延和保障你們的身體健康,請協(xié)助公安機關做好以下工作:
一、凡是進入莒縣的外地流動人口,必須立即向所在地居(村)委會、用工單位或派出所申報登記,擬在莒縣居住3日以上的應申報流動人口登記。
二、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租住人入住后24小時內(nèi)登記其姓名、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,并在3個工作日內(nèi)向轄區(qū)派出所報告。
三、凡是招錄、聘用非莒縣戶籍人員、從縣外返回人員的用人單位,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(nèi),組織聘用人員申報居住登記。
同時,真誠提示你們:流動人口本人未主動申報居住登記,出租房主、房屋中介、用人單位等知情不報、瞞報、漏報的,公安機關將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、《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及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個人、房屋出租主體和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:
(一)流動人口未按規(guī)定申報居住登記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100元以下罰款。
(二)房屋出租人未按規(guī)定報告租住人員情況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;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未按規(guī)定報告房屋出租人、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等基本情況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。
(三)用人單位未按規(guī)定組織招錄的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。
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,每位公民都應嚴格遵守。讓我們手牽手、心連心,堅持聯(lián)防聯(lián)控、群防群控,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(zhàn)!
莒縣公安局
2020年2月18日